為了正確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一、法律適用范圍
    第一條 合同法施行前成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發(fā)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第十四章的規(guī)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優(yōu)先適用海商法的有關規(guī)定,海商法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合同法第十四章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融資回租、轉租、杠桿租賃合同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十四章的規(guī)定。
    第三條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使用租賃物的地點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但是,以船舶為租賃標的的,以船籍港所在地為融資租賃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涉外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沒有協議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的,適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第五條 當事人因涉外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欠付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期限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五條的規(guī)定, 自承租人欠付的最后一期租金屆滿后的次日起計算。
    當事人因涉外融資租賃合同貨物買賣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 護其權利的期限適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

    二、合同效力
    第六條 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采用出租人提供的樣本合同訂立合同,出租人未按 照對方的要求對限制其責任條款予以說明的,該限制其責任條款無效。出租人提供樣本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具有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內容的,該條款無效。
    第七條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的;
(二)承租人與出賣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
(三)以融資租賃合同形式規(guī)避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
(四)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所涉及的項目應當辦理批準手續(xù)而未辦理批準手續(xù)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無效的。

    第八條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合同無效后,應區(qū)分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的,租賃物可以不予返還,但承租人應賠償因其過錯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
(二)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承租人要求退還租賃物的,可以退還租賃物,如有損失,出租人應賠償相 應損失;
(三)因雙方的共同過錯造成合同無效的,可以返還租賃物,并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施行后,除該法第八條 所列情形以外,國家機關對融資租賃合同所作的保證無效。因保 證無效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提供保證的國家機關應當承擔相 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條 租賃物從境外購買,合同當事人約定用外幣支付租 金的,應認定有效。出賣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是中國的法人、其 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租賃物在境內購買,經外匯管理部門核準,約定使用外幣支付租金的,應認定有效。
    第十一條 在租金全部支付完畢之前,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將租賃物進行抵押、轉讓、轉租或投資入股的,其行為無效,出租人有權收回租賃物,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因承租人的無效行為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
    第十二條 在不影響承租人租賃權利的情況下,出租人可以不經承租人同意而轉讓、抵押租賃物,但應當通知承租人。
    第十三條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出賣人交付租賃物以后;出 租人干預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或者擅自取回租賃物, 因此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出租人無過錯,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對出賣人的索賠方案、索賠證據、索賠要求由承租人提出,索賠 的費用和結果,均由承租人承擔和享有。
    第十五條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索賠逾期或索賠失 敗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利用自己的技能為承租人選擇租賃物的;
(二)利用自己的經驗和判斷為承租人選擇出賣人的;
(三)擅自變更承租人已經選定的租賃物的;
(四)干預承租人選擇租賃物的;
(五)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租賃物有瑕疵卻不告知承租人的;
(六)擅自變更承租人已經選定的出賣人的;
(七)未轉讓對出賣人的索賠權,怠于行使索賠權的;
(八)已經轉讓對出賣人的索賠權,在承租人行使索賠權時不予協助的:

    第十六條 對出賣人索賠,出租人無過錯的,不影響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的權利。
    第十七條 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約定逾期支付租金時的利息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機構貸款逾期利息規(guī)定。承租人 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的,除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外,還應當支付逾期利。色或者違約金,并賠償出租人相應的損失。
    第十八條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承租人破產的,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賃物,并可以作為債權人申報債權。租賃期限已經屆滿的,出租人可以全額申報租賃債權并取回租賃物;租賃期限尚未屆滿,出租人應當扣除租賃物件現值申報債權。
出租人也可以申請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拍賣租賃物,將拍賣所得款用以清償承租人所大出租人的債務。租賃物價值大干 出租人債權的,其超出部分應退還承租人;租賃物價值小于出租 人債權的,其未受清償的債權應作為一般債權參加破產清償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的保證人清償。
    第十九條 出租人在參加承租人破產程序后,其債權未能全 部清償的,可就不足部分向保證人追償。
    第二十條 承租人破產的,出租人的債權有第三人提供保證 的,出租人可以不參加破產程序,而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出租人決定不參加破產程序的,應及時通知承租人的保證人,保證人可以就保證債務的數額申報債權參加破產分配;保證人在法 定期限以內不申報的,不響其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占有船舶期間,用于租賃的船舶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第三人向出租人行使海事請求權,出租人賠償之后有權向承租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由于承租人的原因造成船舶被人民法院強制拍賣的,租賃期限屆滿以前,承租人仍應履行其對出租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