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追索權保理交易下,保理商能否同時起訴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
可以,債權人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于保理商后,應收賬款債務人對保理商承擔第一順位還款責任,債權人在債務人未能清償?shù)姆秶鷥瘸袚a充責任。
2.債務人能否向保理商主張基礎交易合同中對債權人的抗辯事由?
可以。
3.有追索權保理合同中,保理人對應收賬款債務人所能主張的權利范圍是什么?
保理人向應收款債務人所能主張的權力范圍為:保理人實際向應收賬款債權人發(fā)放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范圍之內。同時,保理人基于該筆貸款受讓了對應收賬款債權人的應收賬款,其對應收賬款債權人清償債務的信賴利益僅為應收賬款本金及其利息,這一信賴利益范圍也應當成為應收賬款債務人對其承擔責任的上限。
4.應收賬款債務人在保理人開展盡職調查時提出抗辯權或者抵銷權存在的合理事由,保理人仍然與應收賬款債權人簽訂保理合同,債務人是否可以行使抗辯權或者抵銷權?
可以。
5.保理合同糾紛管轄權如何確定?
因保理引發(fā)的糾紛,應根據爭議的對象即保理業(yè)務合同而基礎交易合同相關要素確定管轄法院。
6.不能證明保理人與應收賬款債權人惡意串通的,應收賬款債權人單方虛構材料能否影響保理合同的效力?
不能影響保理合同的效力。
7.應收賬款債權人以欺詐方式與保理人簽訂保理合同,保理人未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保理合同是否有效?
保理人在辦理保理業(yè)務時通知了應收賬款債務人,債務人對應收賬款債權予以確認,保理人審查了基礎合同及發(fā)票的真實性,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及審查責任,即使基礎合同虛假,保理人亦屬被欺詐一方,然而其并未主張撤銷的,保理合同仍應有效。
8.應收賬款債權產生的基礎合同效力是否影響保理合同的效力?
應收賬款債權得以產生的基礎合同關系存在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保理人并非基礎合同的當事人,因此基礎合同的效力如何并不當然導致保理業(yè)務合同無效。
9.應收賬款債務人向保理回款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付款,能否產生向保理人清償債務的法律效果?
保理回款專戶系專為應收賬款融資而設,應收賬款債務人向其他賬戶付款,不能產生向保理人清償債務的法律效果。
10.保理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xié)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xié)議,或者轉讓協(xié)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焙贤D讓包括合同中權利的轉讓、義務的轉讓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保理合同債權人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人,屬于合同中權利的轉讓,應適用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即:保理合同有約定管轄的,且基礎合同相對人同意,按照保理合同約定管轄法院管轄;保理合同沒有約定管轄,基礎合同有約定管轄,且保理人知道該約定的,按照基礎合同約定管轄法院管轄。
11.應收賬款債務人向保理人承諾不因任何原因對應收賬款進行抵消、反請求或扣減等,還能就基礎交易對保理人進行抗辯嗎?
基礎交易關系債務人向保理人承諾不出于任何原因對該款項進行任何抵銷、反請求或扣減的,債務人不能再就涉案債權不成立、成立時有瑕疵、無效或可撤銷、債權消滅等可以對抗讓與人的抗辯事由向受讓人提出抗辯。
12.有追索權保理合同案件中,保理人可以同時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時主張求償權和追索權嗎?
保理銀行有權同時向應收賬款債務人和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求償權和追索權。追索權之訴與應收賬款債權之訴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屬于必要共同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13.多份應收賬款所依據的合同有協(xié)議管轄,有仲裁條款的,是按照仲裁,還是按照訴訟管轄?
多份應收賬款所依據的合同既有協(xié)議管轄條款約定,又有仲裁條款約定,由于分別指向不同的主管機關,由于案屬法院應當合并審理的必要共同訴訟,案件不應適用合同中的協(xié)議管轄條款和仲裁條款,應依據合同糾紛的一般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
14.保理人就應收賬款進行了登記,是否產生了通知債務人的法律效果?
保理人就應收賬款在央行登記系統(tǒng)進行了登記的,該登記并不當然免除債權轉讓通知的法定義務,也不能產生通知的法律效力。
15.基礎交易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尚未成就,保理人可否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履行付款義務?
在保理人未舉證證明基礎交易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成就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保理人對基礎交易債務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