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收賬款質押的概述
1.1應收賬款質押的特征
在融資租賃、商業(yè)保理、金融借款等商事交易中,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其對次債務人享有的應收賬款質押作為擔保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應收賬款出質系權利質權,包括“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應收賬款質押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認可的一種質押擔保。
1.2應收賬款質押與其他擔保物權的區(qū)別
應收賬款質押作為一種擔保物權,有區(qū)別于其他擔保物權的特殊性。首先,其他擔保物權的擔保物多為民法上的“物”,具有絕對性和排他性,多通過公示手段賦予其較強的公信力。而應收賬款質押是典型的“債權物權化”,擔保物系民法上的“債”,具有相對性和任意性,鑒于應收賬款僅約束雙方當事人,缺乏公示性,實踐中即使設立質押,針對基礎應收賬款的串通偽造、惡意履行、惡意處分的情形仍然屢見不鮮。
其次,其他擔保物權的擔保物往往是現實存在之物。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應收賬款質押的規(guī)定決定了,應收賬款除了現實之物以外,還存在將來之物的可能。
最后,其他擔保物權往往具有穩(wěn)定性,權利實現也具有預見性。應收賬款則不然,在活躍的交易市場中隨時發(fā)生增減,具有很強的變動性,當事人行權時的內容與其辦理登記備案時可能迥異,其實際獲得的權利具有不確定性。
二、應收賬款質押的規(guī)范性要求
基于應收賬款質押的上述特征,在設立應收賬款時,務必確保規(guī)范性,以免行權時面臨不利境地。根據《動產和權利擔保統(tǒng)一登記辦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應收賬款指未被證券化的、以金錢為給付標的的現有以及將來的合同債權,不包括被證券化的債權。因此,應收賬款質權設立時,首先需要滿足權利質權設立的一般規(guī)則。
2.1訂立書面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即質權設立的前提條件是需要出質人與質權人就質押擔保達成合意,并簽訂書面合同。
需要說明的是,質押合同僅是質權設立的原因,其本身不具有賦權功能,因此質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并不當然導致質權設立并生效,還需轉移質物占有(質權登記)和公示等。
2.2辦理出質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條:“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庇纱,對于應收賬款質押,除訂立書面合同外,必須辦理出質登記。根據《動產和權利擔保統(tǒng)一登記辦法》第二條之規(guī)定,應收賬款質押,應在征信中心辦理出質登記,未辦理出質登記的,質權未設立。
2.3訂立合同、完成登記不意味著應收賬款質押生效
《動產和權利擔保統(tǒng)一登記辦法》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是動產和權利擔保的登記機構,具體承擔服務性登記工作,不開展事前審批性登記,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517頁:“在權利質押中,登記簿不具有公信力,辦理了質押登記本身并不當然意味著應收賬款真實性的存在,在質權人不能舉證責任應收賬款真實性存在的情況下,其仍然不能就應收賬款優(yōu)先受償!
根據上述規(guī)定和解讀,在動產和權利擔保中,登記簿僅具有警示和確定優(yōu)先順序的功能,不像不動產登記簿那樣具有公信力,故辦理質押登記這一事實本身并不當然意味著應收賬款的真實存在,還需要其他條件予以確定應收賬款質押的適格性。
2.4特殊要求
故此,應收賬款質押除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權利質押設立的一般規(guī)則外,還應結合應收賬款自身特點,又要滿足應收賬款質權設立的特殊要求。
2.4.1應收賬款應合理識別
應收賬款在實踐中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很多應收賬款可能只是當事人之間長年交易習慣或業(yè)務往來,甚至不存在明確的債權合同;即使簽訂合同,實務中很多業(yè)務往來合同也是籠統(tǒng)概括,往往以實際交易額、訂貨單為準,這就給應收賬款的確定帶來很大的難題。
根據擔保物權中擔保物應具有特定性的理念,在應收賬款質押中,應收賬款也應具有特定性。因此,應收賬款質押需要達到能夠“合理識別”的標準,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擔保解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動產和權利擔保合同中對擔保財產進行概括描述,該描述能夠合理識別擔保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成立!
實踐中,因為現行法律法規(guī)并未明確規(guī)定將有應收賬款的合理識別標準,根據相關司法實踐,不同法院對于“合理識別”的標準分歧較大。
2.4.1.1應收賬款應當要素具體明確且具備合理期待性
。1)應收賬款各項要素應該具體明確
應收賬款的各項要素應該具體明確,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標的額、履行期限等要素都應具體明確,不能籠統(tǒng)地予以約定。
實踐中有法院認為,應收賬款質押合同僅約定就特定期間內應收賬款債權人的全部應收賬款設立質權,未具體描述應收賬款其他要素(比如基礎合同相關情況、賬款履行期限等等),質權并未有效設立。
。2)應收賬款應該具有合理期待性
該應收賬款的額度應該具有足夠的期待性,如果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的應收賬款則不滿足應收賬款質押的構成要件。例如某公司未來一年的銷售額、營業(yè)收入等則不能作為可質押的應收賬款,因為債權人難以對應收賬款的標的額做出評估,應收賬款的確定性存在瑕疵。
例如,上訴人兆遠國際與被上訴人永隆銀行上海分行、原審被告宜興花園酒店、關綬卿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案中【(2017)滬民終286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涉《應收賬款質押協議》未明確記載所稱應收賬款基于何種具體法律關系而產生,僅籠統(tǒng)羅列花園公司經營物業(yè)過程中可能獲得收入的各種情況,根據該種合同約定和登記內容,無法確認相關權利確實存續(xù)或具有合理期待性,質權未設立。
2.4.1.2應收賬款能予以區(qū)分
。1)合理區(qū)分于應收賬款債權人的其他財產
實踐中雖然不要求應收賬款各要素具體齊全,但是需能夠將應收賬款與讓與人或出質人的其他財產區(qū)分。除了在質押合同中約定以“與債務人因業(yè)務往來產生的全部應收賬款”出質以外,應收賬款債權人通過“對應收賬款債務人進行質押通知”,或者在“債權人、債務人、應收賬款債務人三方主體之間設立應收賬款專戶”可以使得應收賬款區(qū)分于債權人的其他財產,達到合理識別的標準。
在君創(chuàng)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保定市華尊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北京藍天瑞德環(huán)保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案中【(2019)滬0101民初20513號】,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約定供熱工程項目建成后的供熱收費權及其項下全部收益作為質押標的,質權有效;在判斷確定性時,除了參考質權合同約定,還會參考當事人其他行為,認為將未來特定期限內的全部電費匯入指定賬戶的行為即可滿足該應收賬款確定性的要求,足以將其與應收賬款債權人的其他財產區(qū)分開來。
。2)應收賬款不要求具有商業(yè)價值性
應收賬款只要能達到合理識別的標準,至于是否具有商業(yè)價值性或是否可評估,該問題屬于商業(yè)研判問題,不屬于法律問題,不影響應收賬款轉讓或質押的效力。
在常州凱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蘇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案中【(2019)最高法民終422號】,《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約定了“應收賬款是凱納公司開發(fā)的凱納華僑城二期項目的全部銷售收入”,法院認定能夠此種描述能夠達到合理識別的標準,質權自登記時設立,不要求該銷售收入要具體明確。
2.4.2應收賬款應真實存在
應收賬款的真實性也很難界定,如前文所涉,其他擔保物之真實性較為容易得到保障,虛假可能性較低;但是應收賬款具有相對性和任意性,被偽造、篡改的可能性很大。
2.4.2.1應收賬款債務人確認真實性
除質權人舉證證明應收賬款真實性以外,應收賬款債務人也可以主動確認債務的真實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向質權人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后,又以應收賬款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弊罡呷嗣穹ㄔ好袷聦徟械诙ピ凇蹲罡呷嗣穹ㄔ好穹ǖ鋼V贫人痉ń忉尷斫馀c適用》也認為“實踐中,當應收賬款債權人以應收賬款出質時,質權人往往會書面函詢應收賬款債務人,請求其確認應收賬款是否真實存在以及應收賬款的數額。應收賬款債務人向質權人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后,事后以應收賬款自始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質權人已書面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并收到前述債務人的肯定性書面回復的情況下,法院通常認為該等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已獲得確認,反之,如果質權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發(fā)出確認真實性的請求后,應收賬款債務人明確回復質權人基礎交易系虛假合同,其與應收賬款債權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則應收賬款不真實存在。
在青島膠州三河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山東省魯信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案中【(2021)魯民申7344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應收賬款債務人與應收賬款債權人已經依據簽訂基礎協議并按照協議實際施工,并且對工程欠款均予以認可并配合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該債權的存在已經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質權人有理由予以相信。此外,在東莞廣電網絡傳媒發(fā)展股份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其他民事案中【(2021)最高法民申3780號】,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收賬款債務人與應收賬款債權人會定期向質權人出具確認應收賬款余額的文件,且應收賬款債務人對《應收賬款余額表》上的公司印章和簽名真實性表示認可,質權人已經盡到了基本的審查注意義務。
2.4.2.2應收賬款未得到債務人確認或未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
。1)需要質權人舉證證明應收賬款的真實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未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質權人以應收賬款債務人為被告,請求就應收賬款優(yōu)先受償,能夠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質權人不能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僅以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為由,請求就應收賬款優(yōu)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如果應收賬款債務人對應收賬款的真實予以否認或不予回復,則需要質權人來舉證證明,如證明不能則承擔不利后果。實踐中,質權人證明應收賬款真實性的難度較大,很多法院認為,不能僅以取得了應收賬款合同和履行登記手續(xù)為由主張其真實性,還需要更強的證明標準以達到高度蓋然性,例如:質權人應當提交應收賬款基礎合同及訂單實際履行情況的證據材料,應收賬款債權人的資信、業(yè)績以及基礎交易的購買、發(fā)貨情況的證據材料,針對應收賬款質押進行通知的證據材料,指定賬戶或監(jiān)管賬戶的交易流水等一系列證據材料,這些材料能互相佐證,方能證明應收賬款的真實性。
。2)未通知債務人面臨應收賬款的消滅風險
如果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否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但債務人卻以清償為由進行抗辯,也存在應收賬款質押不能成立的風險。雖然我國法律規(guī)定應收賬款質押的設立不以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為條件,若不及時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質押事實,質權人則面對的是應收賬款因清償而消滅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已經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了債務,質權人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質權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的除外!弊罡呷嗣穹ㄔ好袷聦徟械诙ピ凇蹲罡呷嗣穹ㄔ好穹ǖ鋼V贫人痉ń忉尷斫馀c適用》對此作出了具體解釋,即債權轉讓的通知對抗制度可以準用于應收賬款質押,質權人將應收賬款已經設立質權的事實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后,應收賬款債務人就不能再向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履行付款義務,而只能向質權人履行。反之,債務人在接到該通知之前,因為不知道應收賬款已經設立的事實,也并無義務查詢應收賬款是否已經質押,則其向應收賬款債權人清償應收賬款導致應收賬款因履行而消滅并無不當。
實踐中,法院已形成普遍做法,如未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債權人應承擔應收賬款清償的不利后果。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為支行、安徽太平洋電纜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案中【(2019)皖02民終2512號】,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應收賬款質押未通知債務人的,僅憑公開的質押登記無法直接推導出太平洋公司明知應收賬款質押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