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號解讀

  1、退出重點省份名單:

  文件出臺的背景就是地方政府在“化債”的同時,還要求發(fā)展,所以要提供一個退出重點省份的路徑。

  2、退出程序:

  每年3月底前,按程序向國務院報送請示。

  3、退出標準:

  隱性債務率(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余額/地方綜合財力)應不高于除北京、上海、廣東外16個非重點省份中隱性債務率較高的8個省份的平均值;(分子分母均為前一年數(shù)據,8個省份平均值以財政部認定為準);

  本地區(qū)金融債務/GDP低于10%;(分子分母均為前一年數(shù)據);

  評估具備化債能力,不再適用重點省份相關化債政策支持后,確保有能力防范化解地方債務風險。

  4、退出進度:

  2025年一季度申請退出時,最近一個月底融資平臺數(shù)量較2023年3月底累計壓降不低于40%;2025年底、2026年底融資平臺數(shù)量分別較2023年3月底累計壓降不低于75%、90%;2027年6月底前實現(xiàn)融資平臺全部退出。

  5、退出后續(xù)要求:

  融資平臺退出后,其債務作為市場化經營主體債務,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處理不納入融資平臺金融債務統(tǒng)計,不再適用47、35、134、14號文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