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央企集團公司與某信托公司合同糾紛案
審理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22)京民終404號
裁判日期:2023年01月19日
案情簡介
2017年3月1日,保理人與應收賬款債權人簽訂了有追索權保理業(yè)務合同(以下稱“《保理合同》”),約定將基礎交易合同項下7.51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并向應收賬款債務人發(fā)送轉讓通知,保理人取得《應收賬款債務人確認及承諾函》。應收賬款到期后,保理人未獲清償,故將保理申請人、債務人同時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1、應收賬款債務人應當向保理人支付的應收賬款債權及最高限額問題;
2、應收賬款債權人應當承擔的回購責任及責任承擔方式問題;
3、應收賬款債權人是否應當向保理人支付律師費及財產保全保險費。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
關于爭議焦點一,應收賬款債務人應當向保理人支付的應收賬款債權及最高限額問題:
1、關于應收賬款本金。保理合同項下,應收賬款債權人將基礎交易合同項下7.51億元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應收賬款到期后,應收賬款債務人向保理人清償應收賬款2.26億元,剩余應收賬款本金5.25億元未支付。
2、關于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稇召~款債務人確認及承諾函》約定“如應收賬款債務人未按期足額支付應付款項,則從違約之日起,除按照基礎交易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外,應按照該應收賬款轉讓金額之未付余額的萬分之五/日按復利方式向保理人支付資金占用利息。由于應收賬款債務人違反承諾給保理人造成的其他損失,應收賬款債務人負責無條件賠償!被A交易合同約定“如應收賬款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付款,每延誤一日需按合同總額的萬分之一/日向應收賬款債權人支付違約金!爆F(xiàn)應收賬款債務人未按期履行支付應收賬款義務,構成違約,保理人要求其支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具有合同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應收賬款債務人辯稱其應僅在應收賬款債權人尚欠本金范圍內承擔付款義務,與前述合同約定不符,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3、關于應收賬款債務人所承擔債務的限額問題。在有追索權保理業(yè)務中,保理人所能得到清償的最高限額,是以其融資款本息和合同約定的相關費用為限。因此,應收賬款債務人所承擔債務的最高限額應以應收賬款債權人向保理人承擔的債務為限,下文詳述之。
關于爭議焦點二,應收賬款債權人應當承擔回購責任的順位問題:
關于應收賬款債權人承擔回購責任的順位問題。在有追索權的保理中,保理人到期未獲清償后,既可以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權利,也可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權利,但無論向誰主張,其權利上限均以合同約定的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為限。保理人同時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主張權利的,如果合同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則可按合同約定處理,如果合同未作約定,則應按照間接給付的法理,判令應收賬款債務人承擔第一順位的還款責任,應收賬款債權人承擔補充責任。本案中,保理人一并起訴應收賬款債權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應收賬款債務人應當在最高限額內承擔第一順位的還款責任,應收賬款債權人應當承擔補充責任。應收賬款債務人辯稱保理人的第一、二項訴請會導致其重復受償的意見,一審法院予以采納,故一審法院通過調整應收賬款債務人、應收賬款債權人清償順位的方式予以解決。
關于爭議焦點三,應收賬款債權人是否應當向保理人支付律師費及財產保全保險費:
《保理合同》約定“受讓方為實現(xiàn)債權(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轉讓方履行回購義務、要求基礎債權債務人或基礎債權擔保人清償標的應收賬款)而實際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zhí)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均由轉讓方承擔。”因應收賬款債權人未按期履行回購義務,保理人為本案訴訟支出了律師費及財產保全保險費,現(xiàn)要求應收賬款債權人支付具有合同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保理人訴訟請求將該部分費用納入應收賬款債務人所承擔債務的限額內,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谇笆龇治,應收賬款債權人對該費用亦應當承擔補充責任。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結果】
一、應收賬款債務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保理人支付應收賬款525000000元及遲延利息(以525000000元為基數,按照日0.5‰計算復利,自2019年3月1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違約金(計算標準為102893.48元/日,自2019年3月1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前述金額最高限額為:應收賬款債權人應支付的回購價款481933498.05元、違約金(自2019年3月11日至2021年3月7日的違約金為60845184.89元,自2021年3月8日起以481933498.05元為基數按照日0.5‰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467299.12元之和;
二、應收賬款債權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對于判決第一項確定的應收賬款債務人所負債務承擔補充支付義務;
三、......
四、......
五、......
六、駁回保理人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二)某保理公司與某建設公司保理合同糾紛案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21)滬03民初562號
裁判日期:2023年03月21日
案情簡介
2018年12月18日,保理人與應收賬款債權人簽訂了有追索權保理業(yè)務合同(以下稱“保理合同”),保理合同約定,應收賬款債權人將其對基于基礎交易合同項下對債務人享有的54,407,552元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申請融資,保理融資金額為41,445,245.76元,應收賬款到期日為2019年6月20日,融資期限以實際放款日為起始日6個月,融資利率12.5%/年。保理合同還約定,若保理人到期未收回應收賬款的,應收賬款債權人應當回購,逾期回購的,按照逾期金額及逾期天數,按日計算罰息,罰息利率為上述融資利率上浮50%,對于應收賬款債權人應付未付的款項,保理人有權根據應付未付金額以及應收賬款債權人遲延支付的具體天數,按日0.05%向應收賬款債權人計收違約金。應收賬款債權人、保理人共同向應收賬款債務人出具了《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并取得應收賬款債務人的確權回執(zhí)。保理人按照保理合同約定足額發(fā)放了保理融資款,但應收賬款到期后,保理人未獲清償,遂將應收賬款債權人、債務人同時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1、保理人是否可以同時基于保理合同和基礎交易合同主張權利?
2、應收賬款債務人、應收賬款債權人的責任認定范圍。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
一、關于權利主張方式問題。
其一,從合同約定角度,涉案保理合同中有關“發(fā)生買方信用風險或商業(yè)糾紛,導致甲方(保理人)未能按時足額收回應收賬款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應收賬款債權人)無條件回購其轉讓的應收賬款”的約定蘊含潛在的擔保邏輯,即應收賬款債權人應對債務人(買方)不能依約清償應收賬款承擔擔保責任。而對上述約定進行文義解釋可探知,保理人因“未能按時足額收回應收賬款的”,應收賬款債權人應“無條件回購”,即債務人不能清償應收賬款是應收賬款債權人承擔回購責任的前提,但“無條件回購”又意味著債權人放棄要求保理人優(yōu)先向債務人求償的權利,故這種擔保責任與無先訴抗辯權的一般保證更為契合。易言之,保理人在不能受償時,既可向應收賬款債務人繼續(xù)求償,也可要求相當于一般保證人地位的應收賬款債權人無條件回購。其二,從法律規(guī)定角度,《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也可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在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應當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該條規(guī)定明確賦予了保理人在有追索權保理業(yè)務中對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分別享有的法定權利。在該種保理合同模式下,保理人的目的并非單純?yōu)榱耸茏寫召~款債權獲取一定利益,最終目的還是為了降低風險以保證收回發(fā)放的保理融資款項,保理人不承擔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故保理人實際享有的并非是救濟途徑的選擇權,而是雙重救濟路徑的保障權,但不能獲得雙重清償,應向債權人返還超出保理本息及必要費用范圍外的部分。本案中,保理人基于保理合同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回購應收賬款債權,同時基于基礎交易合同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于法無悖,本院予以支持。
二、關于應收賬款債務人應承擔的責任范圍。
因債務人逾期清償應收賬款,且債務人未就保理人主張的應收賬款本金及違約金計算方式提出異議,故保理人有權依據基礎交易合同約定,要求債務人承擔54,407,552元本金及按照LPR兩倍計算相應違約金或逾期費用的責任。但是保理人要求債務人共同清償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費、保全擔保費、律師代理費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應收賬款債權人應承擔的回購責任范圍。
1、是否應計算罰息及違約金以及何時起算問題。本案中,保理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人在融資本金、期內利息、違約金、罰息的范圍內承擔回購責任。應收賬款債權人認為保理人未要求回購,不應計收罰息和違約金,如要計收,利率應予調整,即罰息及違約金應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相關規(guī)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部分上限應按照24%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10月9日的部分不應超過LPR的四倍(15.4%)。應收賬款債權人同意法庭對各項金額進行相應酌減。本院認為,保理合同第8.3條約定“甲方(保理人)有權(但無義務)要求乙方(應收賬款債權人)無條件回購其轉讓的應收賬款:(1)發(fā)生買方信用風險或商業(yè)糾紛,導致甲方未能按時足額收回應收賬款的”,可得出保理人在未能按時足額收回應收賬款之時,應收賬款債權人對應收賬款的回購義務即刻成立的結論,罰息及違約金的起算日期應為應收賬款債權人應當回購之日計算至實際回購之日止,故應收賬款債權人關于不應計收罰息及違約金的抗辯意見無法成立,罰息及違約金應從應收賬款債務人未能按時足額清償款項之日開始計算。
2、應收賬款債權人承擔責任范圍可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guī)定》)進行調整。保理、融資租賃業(yè)務的性質不同于民間借貸,但保理具有融資屬性,回購價款中的利息、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等屬于應收賬款債權人的融資成本,為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規(guī)范和引導市場融資秩序,防范系統(tǒng)性金融風險,在一方當事人提出保理費率較高情況下,本院參照《民間借貸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進行調整。根據保理人的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人承擔回購責任的范圍為融資本金及融資利息,以及相應違約金、罰息,及律師代理費、訴訟保全擔保費、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費,其中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處理,其他費用可予支持。
綜上,保理人有權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也有權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回購應收賬款債權,任一方對保理人的清償行為,均構成相應債務的消滅,對案涉同一筆債務應以保理融資款本息及相應費用為限,不得獲得重復清償。若應收賬款債務人向保理人清償應收賬款后,在扣除保理融資本息和相關費用后有剩余的,保理人應將剩余部分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
【裁判結果】
一、...
二、應收賬款債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保理人應收賬款本金54,407,552元及違約金(以本金54,407,552元為基數,自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兩倍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兩倍計算);
三、應收賬款債權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理融資款本金41,445,245.76元、融資利息2,633,499.99元、違約金及罰息(兩者合計按照年利率24%,以1,276,250元為基數計算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42,802,495.75元為基數計算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以1,276,250元為基數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42,802,495.75元為基數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律師代理費192,000元、訴訟保全擔保費36,000元范圍內承擔回購責任;
四、...
五、保理人對上述第一、二、三、四項的獲償金額不得超過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之和(即第三項判決主文金額);
駁回保理人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觀點
有追索權保理合同項下,保理人能否同時起訴應收賬款債權人與應收賬款債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稱“《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也可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在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應當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稱“《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六十六條第2款規(guī)定“在有追索權的保理中,保理人以應收賬款債權人或者應收賬款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保理人一并起訴應收賬款債權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备鶕鲜龇梢(guī)定以及司法實踐可知,保理人有權同時起訴應收賬款債權人與應收賬款債務人。此時,為防止發(fā)生保理人重復受償,應收賬款債權人與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清償順序為何?以及各自責任應當如何分配?在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析之前,需要先行了解有追索權保理業(yè)務項下的幾種不同學說。
針對有追索權保理業(yè)務,學界及實務中存在債權轉讓說、讓與擔保說、間接給付說等多種學說。債權轉讓說主張保理人無需就收回的應收賬款與應收賬款債權人進行結算,與《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明顯不符。
讓與擔保說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人轉讓其對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應收賬款債權,用以擔保其向保理人負擔的保理融資本息及相關費用等債務。部分學者認為,讓與擔保理論架構下,應收賬款債權人承擔第一還款責任,應收賬款債務人承擔補充責任,與實踐中保理業(yè)務通常以債務人直接還款的履行方式相違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高圣平教授在《論民法典上保理交易的擔保功能》一文中主張:“依據《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68條的規(guī)定,在主債務屆期未獲清償的情形之下,債權人自可徑行實現(xiàn)其讓與擔保權,且不以適用“實現(xiàn)擔保物權案件”特別程序為限。在解釋上,債權人基于主債務屆期未獲清償的事實,當然可以向主債務人主張主債權。如此,債權人實現(xiàn)其權利并無先后順序之分。有追索權保理交易自應作相同的解釋!奔醋屌c擔保說項下,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權人、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權利時無先后順序之分。
間接給付說又稱新債清償,即新債清償舊債,只有新債務履行完畢了,舊債務方歸于消滅。有追索權保理業(yè)務項下,應收賬款債權人負擔的歸還保理融資本息等債務為舊債務,其將對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應收賬款債務人負擔的向保理人清償應收賬款的債務為新債務。若應收賬款債務人向保理人清償了應收賬款,則債權人負擔的歸還保理融資本息等債務消滅;若應收賬款債務人未足額向保理人清償完畢應收賬款,則保理人還可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保理融資本息等債權。從上述分析可知,間接給付說主張,有追索權保理業(yè)務項下,存在先后履行的順位問題,即應收賬款債務人負擔對保理人的第一順位還款責任,應收賬款債權人對應收賬款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責任。但這種補充責任不同于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補充責任,應收賬款債權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保理人無需先起訴應收賬款債務人證明無法受償的事實,只要融資到期后保理人未收回相應款項,保理人即可起訴應收賬款債權人,要求其就應收賬款債務人未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責任。
同為有追索權保理業(yè)務,上海三中院、北京高院兩法院,基于兩種不同理論做出的兩種不同的裁判結果,具體分析如下:
上海三中院案例中,法官主張有追索權保理蘊含擔保邏輯,似乎持讓與擔保說,但其主張擔保關系為應收賬款債權人對債務人不能依約清償應收賬款承擔擔保責任,與上述讓與擔保說相互矛盾。上海三中院法官在判決部分并未就應收賬款債務人與應收賬款債權人之間的履行順序進行規(guī)定,即上海三中院主張應收賬款債務人清償應收賬款與應收賬款債權人歸還保理融資本息等債權無先后順序之分。北京高院案例中,一審、二審法官均采取了間接給付的觀點,并在判決中明確應收賬款債務人承擔第一順位還款責任,應收賬款債權人對應收賬款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責任。
兩法院雖持不同學說,但保理人最終可受償的最高限額一致,即根據保理合同約定,以保理人可自應收賬款債權人處受償的保理融資本息及相關費用為準(若保理合同有明確費用約定,相關費用可包括應收賬款債權人逾期回購應收賬款/逾期歸還保理融資本息產生的違約金、逾期利息、罰息,以及保理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從保理人實質受償角度來說,保理人實質受償的金額以及受償可能性不因兩種學說導致明顯差異,兩種學說對保理人利益無實質性影響。但從應收賬款債權人角度來說,因間接給付存在先后履行順序,應收賬款債權人承擔類似于無先訴抗辯權的一般保證責任,可待應收賬款債務人窮盡全部財產無法清償的情況下,再承擔補充責任,向保理商回購應收賬款或清償保理融資本息,即間接給付說項下,應收賬款債權人享有順序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