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由于租賃物和供貨商都是由承租人自行選擇,并且專供承租人使用的,因此,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租人一般無權單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導致融資租賃合同解除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

   1.承租人出現(xiàn)嚴重違約行為

  嚴重違約行為又稱實質違約行為,是指承租人的違約行為在根本上損害了出租人關于租賃資產的物權或債權利益的行為。承租人出現(xiàn)如下行為時,一般認為是屬于嚴重違約:(1)租人因供貨商所提供賃物與合同不符或存在瑕疵等情況而拒付租金;2)承租人因財務狀況惡化而無法支付租金,多次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金額較大;(3)承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處置租賃物;(4)承租人企業(yè)股權結構因兼并、收購、股權置換等而發(fā)生重大變化;(5)承租人破產。

   2.租賃設備由于不可抗力或人為因素導致嚴重損壞或滅失,無法繼續(xù)使用

  當承租人發(fā)生違約行為,尤其是嚴重違約行為時,就令直接導致出租人的債權利益發(fā)生損害。當租賃物損毀滅失時,也會導致出租人債權的物質保障受到影響,使融資租賃交易失去了其客觀基礎。在承租人出現(xiàn)嚴重違約行為時,出租人有權提前終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加速支付全部未到期的租金,并要求承租人提前歸還租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