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009年12月30日從定義中可以看出,融資租賃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賃合同,它是由承租人選擇,由出租人出資購買其標的物,而后再租賃給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一種合同。這種合同,即是一種租賃關系,又是一種買賣關系。屬于先買后租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
2009年12月30日融資租賃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即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2)這種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承租人選擇購買的;
。3)買賣合同成交后,將此標的物交承租人使用;
。4)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
。5)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
一般情況下,該融資租賃合同屆滿后,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因為在此融資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是一種借貸關系。這時,承租人已向出租人償付了本息。便合同如果約定融資租賃合同屆滿時,租賃標的歸出租人所有的,該標的物應返還給出租人。
。6)回租、轉租等融資租賃合同,適用地融資租賃合同。